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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8〕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解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解办〔1997〕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以及由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7〕2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解困工作的对象是困难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职工。当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生活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即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不相同又互为补充的关系。
    关于管理体制,中办发〔1996〕29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确定,由劳动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办国办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解困工作”。同时,还规定,各地区也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因此,解困工作是各级劳动等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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