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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厅 文件 |
粤劳关函〔1998〕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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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湛江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劳仲字〔199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过去实行的固定工制度,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均须经组织批准。 因此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原有固定工的调动,不论因工作需要还是职工个人要求,凡经组织批准办理调动手续的,均属组织调动。这类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款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劳办发〔1996〕33号文”收录在本《汇编》九六年第六期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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