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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文件
穗企工改字[1996]06号?

关于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6]51号文、下称51号文)发出之后,全市新一轮工效挂钩工作已全面展开。在确定新一轮挂钩方案时,仍有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须利完成新一轮挂钩方案的审批工作,现就工效挂钩及工资包干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效挂钩的若干补充意见。?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企业的挂钩期限,不适用51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只能逐年挂钩。?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51号文有规定的除外)。如成建制划出,或经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增加人员的,其工资当年可单列,次年再核增或核减翘尾或掉尾工资,同时由财政部门相应调增或调减经济效益基数。企业职工转正定级工资,正常升级工资不作为调整工资基数的依据,只能在工效挂钩的上浮工资中解决。?
    (三)实行“双指标”挂钩的企业,其中一项经济效益指标同工资基数倒挂的,倒挂部分应按直接法提取效益工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资浮动比例,应按穗企工改字[1996]05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即根据企业上年新增效益同前一年对比确定。上年新增效益在9%以内的,按不超过1∶0.9确定。浮动比例应与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一并核定。?
     二、关于工资总额包干。?
    (一)未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下称“工资包干”);已实行工效挂钩或计税工资等办法的企业,确实不能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工资包干”。实行“工资包干”的企业由劳动部门审批工资包干计划,财政部门审批经济效益指标及工资项目列支渠道。?
    (二)实行“工资包干”的企业,包干工资计划按下列办法确定。?
    1.新“工资包干”企业,包干工资总额计划,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实发工资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人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2.实行工效挂钩转为“工资包干”的企业,包干工资计划按市劳动局穗劳计字[1996]11号文核定。?
    3.其他挂钩形式转为“工资包干”的企业,工资包干计划参照穗劳计字[1996]11号文,由劳动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确定。?
    (三)实行“工资包干”办法,期限为一年。?
    (四)企业实行“工资包干”,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资。要建立和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欠,每月工资基金的发放,应按包干月平均数80%预提发放。?
    (五)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工资包干”办法。?


广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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