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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5〕122号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切实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现就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通知如下:

一、扩大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

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包括地方和中央在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乡镇企业)。

二、调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主要相关经济指标

(一)为与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原来采用的主要经济指标非农国民收入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国内生产总值减去第一产业增加值。

(二)原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中的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指标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指标。

(三)劳动生产率按照地区城镇从业人员和乡办、村办第二、三产企业职工人均创造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算。

三、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核定办法

(一)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核定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使工资总额和水平的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2.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经济增长的特点和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一般规律,实行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适当控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办法,调节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以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

3.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过快增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通过调控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二)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基数及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非农国内生产总值以上年年报数为计划年度的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年报数为基础,当年报数超过弹性工资计划结算的工资总额时,以上年结算工资总额为计划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工资含量的核定

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增量含量每年进行核定。核定时以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总量含量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增长率确定相应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并综合考虑地区综合经济效益、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人工成本水平、国内外贸易状况后核定。其中,当综合经济效益下降或失业率上升时,相应核减工资含量。一般情况下,核定的计划年度弹性计划工资增量含量不应大于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量含量。

具体办法为:

1.国家在核定地区弹性计划工资含量时实行含量系数调节法,核定工资含量的基本公式为:

H=Ho×β+α

其中H――核定工资增量含量

H0――上年工资总量含量

β――工资含量调节系数

α――特殊调节系数

2.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增长率的高低不同,依照下表确定。

 

工资含量调节系数表

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长r(%)

工资含量调节系数

0 r 5

1

5< r 40

1r100

R > 40

0.5

 

3α=α1+α2+α3

其中α1=-Ho×[1-{当年计划工资利税率/上年实际工资利税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劳动生产率)}]1/2

当上式开方结果大于1时,α1=0

α2=-[(计划年度失业率-上年失业率)×上年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上年末企业职工人数]/上年非农国生产总值

四、地区采用的各种企业工资调控方式确定的工资总额都应包括在弹性计划之内。要将国家下达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落实到地区所属各地、市。要在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方案,认真做好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工效挂钩等具体调控方式的衔接工作。对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要实行季度监测、预警的办法,及时掌握工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它相关指标的增长变化情况,适时相应调节工资调控力度,保证计划年度工资的适度增长。

五、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的报审程序

(一)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计划年度相关指标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及时提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

(二)各地区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年度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报劳动部审核,经批准后执行。上报方案包括文字报告、计划年度方案报审表(见附表一,年报数未出来时,用预计数填报)等内容。逾期不报的,劳动部将根据有关情况直接对其下达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六、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办法

年度弹性计划工资结算总额等于工资总额基数与当年结算的弹性计划工资增加额之和。当年结算弹性计划工资增加额,为年初核定工资增量含量乘以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加额的计算结果。其中,当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与年初计划增长率相比,变化幅度超过30%时,要对年初下达的工资含量进行调整后结算。地区每年4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结果按要求(见附表二)报劳动部审核。

七、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检查考核办法

国家对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都要考核认定。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工资实际发放超过国家对其结算的工资总额的地区,除了通报批评外,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相应增加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或相应减少中央财政的补贴,同时在调整下一年度弹性工资计划时予以核减,并要求其制定具体措施,从紧调控工资总额,以使下一年度的工资适度增长。

八、加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劳动部门要同统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有关数据的统计台帐制度和资料、数据交换制度,逐步规范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收集工作。

九、本办法从结算1994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时开始试运算,1995年试行,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

一、弹性工资计划方案报审表(略)

二、弹性工资计划考核结算表(略)

 

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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