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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计字〔1993〕15号

劳动部关于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工资司(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关于1993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劳计字〔1992〕82号)精神,现将对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简称“弹性计划”)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行业部门(不包括公司),从1993年起,均应实行弹性计划,其工资总额应根据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率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并包含在国家或本地区的弹性计划之内。

二、行业部门,一般只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并用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如需同时实行职工人数弹性计划的,可按劳计字〔1992〕34号文件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行业部门,一般以增加值(或净产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

四、行业部门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根据上年年报数进行审定,从第二年开始,原则上以上年末应到达数滚动计算。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一般以前三年实际平均含量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核同期相关经济效益来确定。计划期工资含量一经国家核定,即以此来调控行业部门的工资增量。

五、行业部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G1=G0+G△

G1计划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到达数

G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C△计划期工资总额计划增加数

C△=N△×R

N△计划期增加值(净产值)增加额

R经核定的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

R=H0×

H0、C0、W0、P0分别为被调控部门基期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

H、C、W、P分别为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平均尺度。

六、行业部门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等平均尺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部门内所属企业为单一行业的,采用该部门所属企业平均值加上全行业平均值、全国(或本地区)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例如:

C=(该部门所属企业平均资金利税率+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全国平均资金利税率)÷3

2.对部门内所属企业为不同行业的,则采用加权平均的办法。

例如:

C不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被调控部门相应行业的企业增加值(净产值)占该部门增加值(净产值)的比重/2+全国平均资金利税率/2

H,W,P的计算也采用类似的方法。

七、国家对实行弹性计划的行业部门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采用“每年进行检查,二至三年滚动考核,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进行总核算”的办法。在弹性计划执行期间,结余的工资总额计划,允许行业部门在年度之间自行调剂使用;工资总额增长超过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的,要认真检查分析超过的原因,行业部门对此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在总核算时,如无特殊原因仍超过国家核定工资含量的,对超发的工资总额要等额扣回并上缴国家财政。

八、行业部门弹性计划方案的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请参照劳计字〔1992〕34号和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区对所属行业部门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199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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