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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

文件

劳力字[1992]33号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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