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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2004〕3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在经济发展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企业微观自主分配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广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4年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1%。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人均工资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56472元)以内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能力。
    (二)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1.2%。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8236元)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三)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1%至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的要求
    (一)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增长,妥善处理好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符合“两低于”原则,加强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
    (三)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工资指导线,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合理适度地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并积极通过与工会或者其他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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