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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3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2003]19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3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3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劳社〔2003〕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广州市2003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按510元/月的标准执行。
    二、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区(县级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需调整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可在2002年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标准中选择,并报我局备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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