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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度广州市完善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告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通告[1999]2号

关于2000年度广州市完善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告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市直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五单位《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薪〔1999〕84号)规定,现就2000年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领、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辖内的所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都要纳入本市工资总额使用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下列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领手册。

(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含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企业性事业单位,到企业主管部门申领;

(二)私营、乡镇企业包括区街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局申领;

(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亦可到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一条街”申领。(在广州经济开发区、县级市的,到所在地劳动局申领;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到天河科技园管委会申领);

(四)外地驻穗企业(包括建安施工企业)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

(五)由市、区经协办代管的外地驻穗企业,以及处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下设的企业,到市、区经协办申领。

(六)目前还没有办理《手册》的企业特别是各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企业,应尽快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审批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记入《手册》。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必须凭《手册》从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工资,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新办企业工资计划基数一般可按同行业或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三)企业当年工资计划基数以上年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七份),并附上如下资料:

1.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104)表;

2.《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

4.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广州市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申报表》。

高收入企业应加附企业最近两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外地驻当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加附工程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有特别情况的,须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编制说明。

上年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高于上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的,以上年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确定。上年剩余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能结转下年使用。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工资少于当年计划基数时,可使用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

(四)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一般仅限于平均工资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5倍以下的企业,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追加申请表》。因效益增长,而追加计划的,须附最新的《损益表》;因增人而追加计划的,须附有关职工人数统计台帐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水平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附上企业最近两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员工签收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五)人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水平3倍(含3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加以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四、企业申领《手册》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各基层单位领到《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后,应按规定填写(具体填报要求见《办理工资手册须知》),表格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加盖“工资手册专用章”,《手册》方可正式使用。无专用章的《手册》,银行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核发及使用时间:

(一)《手册》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发;由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或依法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核发)。

(二)各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范围内企业户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册》认领手续,认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凭当年《手册》领取下一年的《手册》。

(三)新《手册》核发时间为2000年1月5日至1月25日,于2000年2月1日起启用,1999年的《手册》使用至2000年1月底为止,新《手册》启用时须将1月份的工资支付数如实填入。

六、《手册》是政府依法对劳动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使用。对无《手册》或不按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在改正前,劳动部门将停止办理该企业的有关招、调工手续,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停止支付工资通知》,由开户银行立即停止支付该企业工资。

七、开户银行要认真按《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数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对核定计划之外的工资支出一律拒付。开户银行如违反规定超计划支付企业工资,将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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