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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函[2004]358号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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