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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1999]44号

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冠华塑料制品厂:

你厂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穗常发[1997]109号)和本局《关于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的通知》(穗劳服字[1997]010号)的规定,凡领取国家征地安置费而负有安置征地农民任务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征地农民时,必须签订十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流动。但征地安置单位使用征地农民工已满十五年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之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征地农民工则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其在失业期间可依法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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