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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关[2000]1号

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人事局、社会保险部门,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加快完成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现将《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市、区、县级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统一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类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其所在单位应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其人事管理仍按原渠道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0年3月底,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勤人员应按照《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穗府〔1994〕90号)、《广州市企业实行劳动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原固定工人,由单位自行聘用为干部的,应按本文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的,从2000年4月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在本通知印发后新调入、接收、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使用计划外人员(不含借用、返聘人员),也应当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订立劳动合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包括异地招收)工勤人员必须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进行。招收时,应先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呈批表》及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凭《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审核通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工龄审核等有关手续。

四、在本通知印发前已转制并使用了市人事局印制的《工勤人员劳动手册》的工勤人员,在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原劳动手册办理退休手续。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工勤人员和自行从固定工中聘用的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待遇。其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补足。

六、机关事业单位与工勤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工勤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要求订立的劳动合同(含工龄审核和合同鉴证),可暂不作改变,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再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但若手续不完备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若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原劳动合同已满但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八、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联系。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逐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中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单位自主用人,全员劳动合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的用人机制。

 (二)目标:到2000年一季度末,全市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基本内容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2.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订立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年,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连续工作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

 (4)获得市以上(含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3.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凡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按辞职处理,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可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龄后,个人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凡要求按固定工身份调动的工勤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原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逾期未能调动,且又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按辞职处理。

4.机关事业单位与工勤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和《职工劳动手册》;双方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应在60天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凭《职工劳动手册》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和由单位自行从固定工中聘用的干部,均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属原固定工转制的合同制职工,如果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其缴费渠道不变;如果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制的,应由所在单位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从1998年1月起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在2000年3月31日前缴纳完毕的,可免收滞纳金。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审核后如何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按原市社保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原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临时工和计划外使用的职工,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用,属单位缴纳部分,按现行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属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之后,方可向社会流动或流动到其他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单位;因工勤人员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辞职、因违纪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等),不得享受失业救济。

三、实施步骤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总的原则是“统一安排、分步实施、全面推行”,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200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摸底。对本单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含正式职工和临时工,以及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已办理停薪留职或请长假的人员)要全面摸清情况,并登记造册。

2.制订实施方案。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完善本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全体工勤人员公布。

3.做好宣传教育。机关事业单位要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以及实施办法向本单位的工勤人员讲清楚。使他们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政策,积极参与。

第二,实施阶段(2000年2月1日至3月15日)

1.订立劳动合同。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工勤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对不愿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可作辞职处理,但应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工勤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手续。

第三,巩固完善阶段(2000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单位要对照本方案对转制工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补课,确保此项工作依法、依时、高效地完成,力争在2000年一季度前使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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