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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转发《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关字[1997]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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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通知 |
各区、县级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现将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粤劳关函〔1997〕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
????? 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22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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