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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综字[1996]007号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集团公司),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市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后,不少单位和个人反映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老弱病残职工就业的保护界线不明确;二是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对解困转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在政策上难以衔接;三是新旧法规、规章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不一致,难以执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做好新旧法规政策的衔接,规范全市企业的管理步调。现对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局文件

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除关闭、破产或属于解困转制和“抓大放小”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中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外,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非严重违纪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

2.除“转制企业”中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外,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本人表现尚好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优先与之续订劳动合同。

3.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可续订劳动合同,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4.合同制职工(含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本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02)执行。

5.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符合上述程序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已约定经济赔偿责任的,双方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无约定赔偿责任的,经济赔偿数额由企业根据损失和责任的大小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2倍。? 

二、关于变更劳动合同?

6.因企业兼并、改组、分立、合并、合资、合作、转让等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需要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协商变更合同中甲方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可不作变更。因上述原因变更劳动合同,不需重新办理招工手续。?

7.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职工具体工作地点的,企业搬迁时,不需因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明确职工工作地点,企业搬迁后,凡乘本市使用乘车月票的公交线路车可到达或企业有交通车接送的,职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乘公交车不能到达,企业又无交通车接送的,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以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第八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8.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变更,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中工作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的,仍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履行。?

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与职工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的附加条款,双方已约定该项附加条款的,在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工作岗位,不需变更合同内容。?

三、关于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职工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发给。?

如生活补助费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计发。?

10.劳动合同解除,统一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市原确定的补偿办法停止执行。?

11.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因企业改组转制,成建制转移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因组织调整在档案中保留干部身份的职工工作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应将职工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接收单位的工作年限前后全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兼并、合并、合资、合作,改变原法人名称,应将职工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前后合并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2.办理离职(买断工龄)的职工的补偿标准不变,即按职工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不少于三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数为准)的离职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13.职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办理鉴证手续。?

14.与企业有住房租赁或购买关系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住房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办理,无签订住房合同的,住房问题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15.新签订或续订劳动全同时,有关计划生育问题可按市计生委、市劳动局《关于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穗计生委[1996年]1)执行。?

16.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仍在企业内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计提基数。?

17.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凡属市委管理的企业干部,其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由市委作出决定。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市委可商请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该类干部的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  1819846月前明确是国家干部的企业职工,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实际工作岗位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19.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在档案中保留干部身份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部门调整工作单位的,可商请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按本意见第11条办理,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在市区内流动,原则上按《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595)第十二条办理。需保留固定工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然后按原固定工调动的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保留固定工身份调动的,原单位不作经济补偿或发放生活费,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调入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1.“转制企业”中属原异地迁转户粮招工(安置)的富余职工,可以在本系统内外作调剂安排,调剂安排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可作统筹安排。如不服从调剂安排的,户粮关系迁回原籍。一时难以调剂安排的,暂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其户口暂由原企业管理,至新单位安置后,户口随之转出。?

其他企业中异地迁转户粮招工(安置)的职工应履行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属特殊理由需要调剂安排的,由双方企业提出意见,经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调剂用工手续,户粮关系随之转移到接收单位。?

异地迁转户粮招工(安置)的职工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仍按原规定处理。?

22.属异地迁转户粮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应报市劳动局审批,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据此办理停保手续。?

23.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分配安置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视作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其军龄视为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

24.由行政挂靠部门介绍到企业工作的职工,按照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办理录用手续。职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为接收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25.区街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确难以从事原工作的,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辞职或被辞退的区街集体企业的女职工,需年满5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26.合同制职工(含转制的固定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其户口所在区的劳动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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