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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5〕16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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