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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翻印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劳人办计[1986]28号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翻印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已由我部统一印制,今后你们可按此牌本组织翻印。为了加强对翻印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劳动手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计划单列市、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组织翻印,其它单位不得翻印。
    二、各地区翻印的《劳动手册》,须在第二页“发证日期”一行下面,用五号仿宋字加印“××××××(单位名称)翻印”的字样。
    三、翻印《劳动手册》必须保证质量。规格:13.5cm×18cm;封面:用113#紫绛红色塑料,表面盖光,字烫金,外层膜厚0.18mm,内层膜厚0.14mm,两层膜中间夹300g白板纸,薄替膜厚0.10mm,内芯纸为80g双面胶纸,纸板为250g白板纸,详见我部印制的样本。
    四、要监督承担印制任务的工厂,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组织生产。对擅自印制的销售《劳动手册》的,应予以制止。
    五、每次翻印《劳动手册》的数量和情况,请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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