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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力字〔1991〕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应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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