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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穗就〔2004〕1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在反复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成文,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先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试行1年再予修改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反映。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结合广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4年起,力争每年使广州户籍(包括增城、从化市)农民转移就业5万人左右。用4―5年时间建立健全延伸到农村社区的就业服务网络,使现有2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转移就业,形成全市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

二、强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

(一)充分发挥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农民转移就业过程中的作用。按照“六个放宽”(放宽年龄限制、放宽入学条件限制、放宽区域限制、放宽考生档案限制、放宽专业限制、放宽学制限制)原则,逐步扩大对本市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招生规模,实现本市户籍青年就读中专、技校待遇平等。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市、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业科技培训中心,以及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各区(县级市)、镇和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努力未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就业前参加了企业“订单”培训的,免费发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由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协助。

(三)鼓励和组织用工单位到农村组织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培训后招收录用。

(四)强化实施“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继续组织青年农民参加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同时增加汽车和摩托车修配、家电维修、电脑操作、电工等第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除发给“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外,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同时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协助落实。

(五)全面组织实施“智力扶贫工程”。一是在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的农村贫困户中有计划地组织有就业意向的农民进行全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二是从2004年起,每年由市属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各从增城、从化两市招收200名农村特困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下)子女免费入学。三是鼓励本市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农村子女入学并逐步给予公费生待遇。由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协助落实。

三、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管理

(一)加强街、镇就业服务平台和管理机构的建设。各区(县级市)要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街、镇一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中心村也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并逐步向村(居)委延伸,完善本市就业服务管理网络体系。依托此网络,推行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劳动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盲目和无序流动。由各区(县级市)负责,市劳动保障局协助落实。

(二)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台账,按季统计上报相关资料报表,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三)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基础上,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市、区、镇三级服务点,形成业务同时处理、实时数据传递、统计分析的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个人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实现转移就业登记电脑化,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申报网络化。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完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鼓励措施

(一)教育培训资助。

1、参加学历教育的资助。本市农村户籍子女入读我市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享受城镇公费生同等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根据教育经费负担能力制订实施方案,并将经费纳入教育部门预算安排。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资助。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支农资金按每人200元标准发给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完成规定课时,但只取得《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由市支农资金给予补贴。培训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农业部门预算安排;区(县级市)和街、镇也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3、参加“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资助。市财政局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取得“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农业部门预算安排。

4、“智力扶贫工程”的资助。属本市“贫困村”的富余劳动力,凡有就业愿望的,可全免费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在市资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县级市)负责落实。市属农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从增城、从化两市各招收200名全免费生所需的经费,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补贴办学机构。

5、2004年,市政府从财政预算安排的1.5亿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重的培训机构。

(二)职业介绍资助。

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找到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2、村委会帮助本村富余劳动力找到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三)招用安置资助。

1、本市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本市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

(四)各项资助的管理。

上述各项资助对象仅限于本市户籍(包括从化、增城市)的农村居民,申领程序与资金划拨,属教育资金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属支农资金资助的,由市农业局制定;属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上述各项资助和补贴资金,凡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助与补贴资金,应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对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申领和拨付。

五、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权益保护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项手续,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范管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非法职介力度,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

六、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领导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规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和各项就业服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利于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主动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工作;教育部门要着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解决好本市户籍农村子女上学问题;统计部门要搞好农村劳动力状况摸查,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统计制度,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教育培训及转移就业相关工作的资金安排,不断增大资金支持力度。其它职能部门也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方便和服务,共同推进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其它问题

本通知所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本市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文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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