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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对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给予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穗就〔2004〕16号

关于对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给予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市政府“城乡统筹,平等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广州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场会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3〕153号的精神,决定对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被招用人员与招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其中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每介绍1人补贴给职业介绍机构20元;属村居委会介绍的,每介绍1人补贴给村居委会100元。
?  二?招用安置社会保险补贴。被本市各类企业、经济组织招收,办理了用工手续,参加了社会保险,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期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以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为基数,按0.5%的比例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
    二、申领补贴程序
    职业介绍和招用安置后,由单位每季度向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申领,汇总向广州市就业办申报?具体流程见附表?。
    三、在本通知补贴办法实施前,已被单位招收仍继续使用的劳动合同在实施补贴办法的前后时间合计1年以上,可以从实施时间起申请工伤保险补贴。享受工伤保险补贴期间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从转为城镇居民之月计,下个月停止工伤保险补贴。
    四、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作他用的,按违反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以上各项补贴按规定程序申领,过期不予办理。
    六、补贴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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