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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2004〕67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尽快启动相关工作。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分认识失业调控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失业调控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同时,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结合再就业目标责任制中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任务,抓紧研究并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失业调控总体方案。二是要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失业调控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又要搞好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要明确内部的牵头部门、尽快启动相关工作。
    二、从源头上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规模。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参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兼并和改制改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二是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引导其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到“岗位”的转换。对不能转制分流的,要引导企业与职代会、工会和职工协商,通过适当缩短工时、降低薪金等措施,共渡难关,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裁员要依法规范其操作,严格执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或者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在对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企业裁员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大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要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按照“六到位”和就业服务“新三化”的工作要求,抓紧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并尽快将就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要实现街道(社区)工作平台与各级劳动力市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延长再就业的周期,确保再就业的稳定性。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吸纳失业人员,指导、帮助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有关的扶持政策,并督促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研究促进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措施,解决好通过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三是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力度,提高失业人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要建立起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与培训人数、及格率以及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挂起钩来,以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四是要对就业特殊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助,要将失业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作为帮扶重点,通过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提高其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要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有效办法。
    五、切实加强与失业调控目标任务相关的支持系统建设。一是要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准确反映失业动态。健全失业统计分析系统,准确反映失业人员数量与构成变化,为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要实行规范的失业登记办法。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跟踪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失业人员变化趋势。同时,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要通过建立反应灵敏的信息分析系统,提高失业形势分析和预测的可信度,及时反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就业和失业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二是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形成防范失业风险的预警系统,增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尽快开展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的研究工作,要在对失业预测预警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指标量化,并不断调整和完善,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失业预警线,制定工作预案,未雨绸缪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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