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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转发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就〔2004〕38号

转发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9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穗办〔2004〕5号)的要求,切实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的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就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2004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并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提高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一)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在现有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的基础上,完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并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机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建设按粤府办〔2003〕75号文规定目标执行。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理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关系,减少矛盾,增强合力,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建成功能齐全、标准统一、制度完善、手段先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大厅。

(三)将就业服务向街道、乡镇延伸,实现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础,方便群众。

二、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把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务必在贯彻粤办发〔2004〕6号和粤府办〔2004〕41号的文件中明确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主动协调编制和财政部门,抓紧出台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具体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机构设置和名称”的精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应再称劳动服务公司。同时,要根据《广东省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大厅建设标准》(附件1)和《广东省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工作内容》(附件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标准,落实专人负责,用倒计时的方式,全力以赴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就业服务大厅建设和服务延伸工作。

三、强化考核,确保落实。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三项任务,已纳入2004年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具体考核的标准,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确保完成本级任务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按时全面完成三项任务,以良好的业绩迎接省的考评。

为及时了解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从今年9月份起,每两个月向省厅上报一次落实三项任务的进展情况。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请及时抄送省厅。

 

附件:

1、广东省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2、广东省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工作内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广东省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一、硬件建设方面

(一)服务场所:依托各级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综合服务大楼或就业服务机构场所,开设就业服务大厅。场地面积与所承担的就业服务工作相适应,并为自有固定场所。服务大厅布局合理,场地利用率高,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

(二)功能设置: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开设失业(下岗)登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指导、咨询服务、就业援助、专项服务(指为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服务)、再就业服务(指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手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基本服务窗口,设置职业指导室(或窗口)和招聘洽谈区。场地较小的地方可适当合并窗口,但基本窗口不得少于5个。

(三)服务设施:配备较为现代化的办公设施、业务信息(含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和触摸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化办公和前台服务。

(四)信息网络:按省厅下发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运行平台设备及系统软件配置标准》(粤劳社办〔2004〕139号)完成网络硬件配置,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软件,按省厅规定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自动匹配”。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再就业管理和服务。

二、服务管理建设方面

(一)统一八项基本服务项目

1.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和就业服务咨询,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指引,受理有关就业服务的投诉。

2.就业与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接收、建立、管理失业人员档案,办理用人单位录用、解聘备案。

3.职业指导服务:由职业指导师(员)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化的职业指导。

4.职业介绍: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开展求职、招聘登记、就业推荐、招聘服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服务。

5.培训指导:帮助劳动者制订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并受理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申请。

6.就业援助: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专项就业援助,开发、统筹使用公益性岗位,提供岗位援助。

7.再就业服务:利用“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办理享受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手续。

8.市场化延伸服务:在做好以上7项公益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有偿服务。

(二)落实六项服务要求。

1.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体现人本服务。

2.公开服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准则、规章制度、投诉电话在大厅上墙公开,使办事单位和人员一目了然。

3.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结合实际提出服务质量、时限等承诺。

4.配套服务。有机整合各项服务项目,提供“一揽子”、“一条龙”服务。

5.标准化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质量管理活动,实行统一、标准、高质、高效服务。

6.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和个人及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和个性化服务。

(三)健全六项管理制度。

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制订六项管理制度:即八项基本服务的业务流程、窗口服务规范、服务人员行为准则、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制度、监督及投诉处理制度。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业务、办公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有明确稳定的来源。

 

广东省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工作内容

为夯实就业服务工作基础,使就业服务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更加扎实地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将就业服务工作向街道、乡镇延伸的具体内容,其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重点做好城镇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重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和就业服务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统计、建档和发送工作。

三、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具体承办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管理、日常动态管理工作;承办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台帐。

四、指导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指导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五、职业介绍。为城乡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登记和职业介绍服务。

六、就业援助。负责辖区内“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登记、统计、建档等工作;承办具体援助工作。

七、再就业服务。受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申请,并负责初审上报。

八、社区就业服务。负责组建劳务派遣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提供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九、流动就业服务。承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流动人员就业登记备案、“证卡”发放等工作。

十、信访服务。承办辖区内就业服务方面的来信、来访、投诉受理和初级处理工作。

十一、各市、县确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要明确直接下放给街道、乡镇承办的服务项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规范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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