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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申报岗位空缺信息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穗就办[2000]001号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申报岗位空缺信息奖励(试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用工申报制度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各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向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下称信息网)提供真实有效的岗位空缺信息(下称信息),提高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服务水平,特制定如下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提供信息的用人单位;

2.提供信息的本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各区分市场、分市场属下工作站(下称市场);

3.提供信息的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特聘的专(兼)职信息员。

二、奖励标准

市就业办根据本市场劳动力市供求关系的变动,每半年调整一次岗位空缺信息奖励标准。2000年上半年暂定为每个岗位奖励10元。

三、奖励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广州市〖CD#4〗企业招工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详见附表)并录入信息网,所提供的信息能在信息网上实现共享;

2.所提供的岗位已在网上推荐并成功安置就业;

3.被成功安置就业的人员的《失业证》已在网上注销。

四、申领奖励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委托方)主动向市场(受委托方)提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市场用于录入信息;一份用人单位领取奖励时作依据),进行招聘委托,委托与受委托方在《登记表》上盖章;委托经办人签名。

 (2)受委托方免费将信息录入信息网向全市发布;

 (3)各市场把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向委托方推荐;

 (4)委托方录用后,办理招用工手续,并及时将录用信息反馈给受委托方;

 (5)受委托方接到反馈后,即在信息网上登录注销《失业证》;

 (6)市信息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网确认委托方的实际安置数,送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即通知委托方报送《申领(月份)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奖励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登记表》,核准后办理领款手续。

2.各市场申领程序

 (1)市场主动收集信息,填写《登记表》,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在《登记表》上盖章;

 (2)将信息录入信息网向全市发布;

 (3)各市场把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向委托方推荐;

 (4)推荐就业成功后,办理招用工手续,及时在网上进行反馈和注销《失业证》;

 (5)市信息中心每月5日前在信息网确认市场推荐就业成功的数量,送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即通知提供信息的市场报送《申领(月份)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奖励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登记表》,核准后办理领款手续。

3.提供信息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月或按委度申领奖励金。

4.如有同一岗位空缺在不同的市场上网的,将根据先登记上网者获得奖励的原则进行审核。

五、领取奖励金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1.用人单位

 (1)录用人员后,应及时将录用信息反馈至推荐就业的市场并办理招用工手续;

 (2)委托招聘后,如招聘岗位数量减少,应在3天内通知受委托的市场;

 (3)委托招聘的岗位空缺数应是实际招聘人数。

2.各市场

 (1)免费为用人单位将信息录入信息网;

 (2)推荐就业后,应跟踪其是否被录用。督促用人单位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负责收缴《失业证》并在信息网上予以注销,以利于提高就业统计的准确性;

 (3)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专人跟踪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4)如发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应尽快在信息网“公告版”上广而告;提供此信息的市场则应尽快核实,如确属无效信息应立即注销,以保障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利益和本部门的声誉。

3.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谁不当得利处罚谁”的原则,将在应发而未发的奖励金中作相应扣减以示处罚:

 (1)信息虚假,按1:2扣减;

 (2)信息失实无效,按1:1扣减;

 (3)信息内容有变化而不及时反馈,并造成后果的,按1:1扣减。

4.对提供二次以上虚假信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公开通报批评。一年内提供虚假信息三次以上者,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换其负责人和当事人后方可执行上述奖励。

5.凡举报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本办法自2000年4月份起执行。

 

附:

1.《申领(月份)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奖励金审批表》(本汇编略)

2.《广州市企业招工登记表》(本汇编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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