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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福[2000]2号

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适应劳动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切实维护伤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决定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外地驻穗单位工作的职工,病情较重或残疾程度较重(可能达到伤病等级或工伤残废等级),且单位不为其安排鉴定、近期(半年内)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简称(劳鉴会)又未对其作过劳动鉴定者,均可由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尚未参加省社会养老、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位也适用本办法。

上述单位需要确认能否列入职工劳保范围的劳保对象(只限于超过劳保对象年龄者),以及司法等部门委托鉴定的伤病职工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鉴定程序。伤病职工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资源中心(简称资源中心)受理,市指定诊断医院负责伤病程度诊断后,由市劳鉴会作出鉴定结论。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伤病职工,须向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二)伤病职工在市资源中心登记后,由资源中心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向近照,并盖上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的骑缝章;

 (三)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详见第三点)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资源中心,并由资源中心送市劳鉴会鉴定;

 (四)伤病职工自将《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所需资料送齐至资源中心之日起十五日后,到资源中心领取鉴定结论。

三、市指定诊断医院有:省人民医院(门诊部防治科)、中山一院(预防保健科)、市一人民医院(医务部)、市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市红会医院(预防保健科)、中山医附属肿瘤医院(预防保健科)、市肿瘤医院(医务科)、市精神病医院(医务科)、市胸科医院(医务科)、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医务科)、市结核病防治所(医务科)。

四、单位按正常程序上报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转发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综[2000]1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今后执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省物价局规定办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

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68号

 

市劳动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改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仍按穗价[1998]44号文执行。即:使用外省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11元。使用本省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7元。

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是输出地劳动部门向外出流动人员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输出地劳动部门收取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输出临时工调配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于4月10日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等项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96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临时工调配费名称等问题的函》(粤劳就函[1999]21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现行“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改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改为“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两项收费的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使用流动人员(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流动的劳动就业人员,下同)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管辖的劳动部门交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人月工资总额的2~3%调整为按定额计收,省内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

 (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该项收费由输出地劳动部门向外出流动人员个人收取,对农村流动人员不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元。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省定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费。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20元)由市、县劳动部门按实际用证数量向省劳动厅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由财政部门列入支出预算划拨。支付或划拨的款项在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收入中开支。

三、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仍按省物价局、劳动厅粤价[1997]20号文规定执行。有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支和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省现行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广东省物价局

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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