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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广州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穗就[2000]5号

广州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即对全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职业训练的就业服务(以下简称“一三一”就业服务)。

第三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的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实行全免费服务;一次职业训练为减免费服务。上述费用均由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转业训练费和职业介绍费予以资助。

第四条 凡申请“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的机构,需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资料录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以下简称市信息网);市信息网上有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资料作为审核申请“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的主要依据;申请资助的有关资料必须与市信息相对应的有关资料相符。

第五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负责组织、协调与落实“一三一”就业服务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及对象

第六条 提供“一三一”就业服务的机构:各行业、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训练(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已向社会公布的社会职业训练机构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对象:持有《下岗证》并有就业意向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第八条 下岗职工3年内,失业人员2年内只可享受一次“一三一”就业服务。

 

第三章 职业指导

第九条 职业指导分集中指导和“一对一”的指导。集中指导主要指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集中教育、公共授课的辅导,授课时间不少于一天。授课内容包括就业形势教育、择业观念转变、求职心理调适、求职技巧、职业道德、劳动法规基本常识等。公共职业指导的教材由市就业办指定并免费提供给参加职业指导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一对一”的指导主要指职业指导员在劳动力市场设定的职业指导区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辅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特困下岗、失业人员求职时必须给予一次以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

第十条 凡已提供一次公共职业指导,市再就业专项奖金按每人每次10元予以资助。

各培训机构不得再向下岗、失业人员收取职业指导费用。

第十一条 申领职业指导资助费的程序:

填写《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资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就业办在市信息网上审核。核准后,指导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二条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规定,用人单位公布招聘信息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为鼓励用人单位和“一三一”就业服务机构向市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岗位空缺信息,从今年始,按《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申报岗位空缺信息奖励(试行)办法》(穗就办[2000]001号)给提供信息者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是指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和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过程。职业介绍须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后予以资助。具体条件:

1.经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其《失业证》、《下岗证》已收回并上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在信息网上予以注销。

2.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安置或企业内部改组后安置的除外)。

3.各区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就业,必须在市信息网上做推荐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成功的资助标准:

成功介绍一名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就业,并按规定提供经核对与《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原件无误的复印件的,资助100元,特困失业人员或特困下岗职工资助300元;未能提供上述复印件,但能提供可以证明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资料的,减半资助。

第十五条 申领职业介绍资助的程序:

 (一)市、区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使用市信息网打印《职业介绍推荐信》与“反馈信息回条”。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可参照格式(附件二)自行印制。

 (二)填写《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资助费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连同下列资料之一送市就业办审核:

1.《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复印件;2.《职业介绍推荐信》中的“反馈信息回条”;3.其它可以证明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员工证、工资单、考勤卡等)。

核准后,申报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第十六条 凡在市信息网上注销失业登记和记录就业去向的,每收回一个《失业证》或《下岗证》奖励10元。凭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及“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第五章 职业训练

第十七条 本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市就业办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再就业培训资助标准及定点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穗就办[1999]004号)(即广州市再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的精神,自主选择训练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指导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减免费职业训练的项目,但不得不干预其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职业训练费的资助标准,视不同项目暂定最高为2000元,最低为150元。特困失业人员和特困下岗职工可全免培训费;此项资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资助费用由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上报申领。

第十九条 申领职业训练资助费的程序:

 (一)培训机构的申领:在每期培训结业后,填写《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训练)资助费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学费发票(收据)复印件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或认可的岗位、等级证复印件,报市就业办审核。

 (二)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领:凡下岗职工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机构或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在取得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核准后,申报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其它收入发票”或“非经营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的资助,不得预拨款,在提供就业服务后,市就业办每月在市信息网上核准并逐笔支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的机构,未具备条件将相关资料录入市信息网的,亦需按规定格式将资料录入磁盘送市就业办转录入市信息网,否则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费的,视其情节轻重,或予通报,或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资金来源由各县级市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资助范围和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二、三、四,本刊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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