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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就[2000]10号

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办法》,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本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流动人员。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条例》每年根据本市劳动力供求和就业情况,按省、市政府确定的调控原则,对本市的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总量、流速、结构的宏观调控和服务。

三、用人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本《办法》招用流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市属及以上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市以上单位(包括外地企业)股份比例大的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本区属单位,街属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区属单位(含以下单位)股份比例大的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本县级市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四)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或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其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招用外省籍流动人员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市用人单位招聘外省籍流动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审批。

五、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是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有效凭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用人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

2.申领《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三)《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应悬挂在用人单位办公地明显处,以备劳动监察人员检查。副本作为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招用、续用流动人员手续时所出示的证明及依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时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六、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权限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核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以下筒称《手册》)和实施监督管理。

《手册》是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参加及享受社会保险的凭证(《手册》的使用方法按附件《说明》操作)。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七、本市对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分类调控。

第一类是本市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允许招用流动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

 (一)具有国家确认的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其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含专业技术、管理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下同)的人员;

 (二)属必须使用本市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但确需招用个别取得国家确认的高级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三)属本市紧缺的特种作业技术工种,需招用取得国家确认的职业资格证的技术、管理人员或生产操作人员;

 (四)新建、扩建企业,重点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扶持企业,招用各类技术管理或生产操作骨干。

第二类是本市劳动力供求平衡的行业、工种(岗位),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不超过当年招用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的流动人员。

第三类是本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原则上必须招用本市劳动力。但有特殊原因,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短期招用流动人员。

八、流动人员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进入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下称市场)。由市场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市场设置相应的专门窗口办理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手续。

九、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并接受本市的职业指导、培训。凭以下证件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就业证》才能在本市就业:

 (一)职业指导、培训合格证;

 (二)居民身分证;

 (三)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

 (四)街、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十、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招聘流动人员:

 (一)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办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批量招用二十人以上的,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招聘;

 (二)填写《岗位余缺申报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在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岗位余缺信息,择优招收本市劳动力。二十天内市劳动力市场确实无法满足时,凭其反馈的证明批准招用流动人员;

 (三)按实际招用人数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依法与流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于三十日内持流动人员的《手册》、《就业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用工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应按省人民政府或省价格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使用流动人员的有关费用。

十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外企就业服务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招用流动人员,为外企常驻本市的机构提供派遣雇员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十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的名义招用异地在校学生在常年性、固定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招(聘)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未领取《就业证》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十四、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作为用工主体招收流动人员,或以劳务承包等方式转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十五、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批准的劳务承包单位,可作为用工主体与流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务承包合同向用人单位输送流动人员,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该劳务承包单位承担。

劳务承包单位须按输送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使用流动人员的有关费用。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说明

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样本(本刊略)

三、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样本(本刊略)

 

关于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穗劳就字[1998]4号)的精神以及市领导关于在流动人员实行绿卡制度的指示,为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本市拟在流动人员中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的样式主要依据原有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而制定,并根据流动人员的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的改动,现作如下说明:

一、《手册》采用绿色封套,规格为64开,以区别原《劳动手册》。

二《手册》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城镇户口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

三、《手册》的审核和发放。

 (一)《手册》审核。

《手册》审核应依照本市流动人员就业分级管理的规定,按照原广州市劳动局印发的《广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穗劳就字[1998]4号)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手册》发放。

1.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外地驻穗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批准招用的人数发放《手册》。

2.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批准招用的人数发放《手册》。

 (三)《手册》填写。

1.《手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贴好流动人员的相片(免冠小一寸正面彩色近照,下同)。

2.用人单位填写好《手册》,贴好相片后,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专用章”(钢印,以下简称“专用章”),同时办理招用工手续。

 (四)各区属及以下单位所需的《手册》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购。

 (五)“专用章”由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刻制。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专用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下发,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流动人员的原则,办理《手册》的核发手续。

四、《手册》的使用。

1.用人单位招收流动人员,办理招聘录用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后,其《手册》由相应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盖章,记录在本市的就业情况。流动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当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允许使用或可按比例使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的范围,并在《手册》中记录,流动人员的变换工种时,应到相应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定、登记,并由用人单位保管。

2.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后,持《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为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3.流动人员在本市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前培训或职业技术培训的情况,在《手册》中记录。

4.流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续订手续,在《手册》中登记续用情况。

5.流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手册》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并交由流动人员保管。

6.流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重新就业时,《手册》交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招聘和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投保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7.流动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违纪辞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8.《手册》的工本费由流动人员自付,收费标准按省、市价格行政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五、《手册》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发放机关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待登报声明作废后,由用人单位或当事人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六、《手册》有关栏目的说明:

 (一)“个人资料页”中:1.增加了“工种”、“技术等级”两项,以审核其是否符合使用流动人员工种的要求;2.增加“户口所在地”项,以说明该人员的来源地;3.由于流动人员的住址一般随用人单位的变更而转移,因此还增加了“本市住址及变更情况”项。

 (二)增加“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情况”和“工种(岗位)变更情况”页,用于记录该人员的技术培训情况,以审核其是否符合企业和本市招用要求。

 “工种(岗位)变更情况”的设定,主要是根据本市制定的分类管理流动人员的办法,界定在岗的流动人员需要变换的工种是否符合允许招用流动人员的范围,以达到合理调控流动人员总量的目的。

 (三)由于流动人员的户口均不在广州市,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退休年龄,其已缴纳的失业救济金或养老保险金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退回其户口所在地或一次性支付其个人享受部分。因而在新版《手册》中增加“领取失业救济金、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标准项登记”。企业使用流动人员属临时性,因而在《手册》中取消《劳动手册》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登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等页。

 (四)流动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存在固定工身份,因此在《手册》中取消《劳动手册》中的“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栏目。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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