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政府专区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穗就[2000]06号

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再就业工程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现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对本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及申领程序作出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招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资助标准及申领程序

凡用人单位招(借)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的,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按不同年龄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性资助。具体标准:男30―39岁,女26―34岁,资助1000元/人;男40岁(含40岁)以上,女35岁(含35岁)以上,资助1500元/人。招(借)用特困下岗职工、特困失业人员就业的,不分年龄档次,资助2000元/人。

申领程序:由招(借)工单位填写《申领再就业安置费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准备《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借工单位凭《临时借用下岗人员劳务协议书》)、《职工劳动手册》(下岗职工凭《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送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核准后,申领单位凭“其他收入发票”或“非经营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领款。

凡批量吸收改组转制等企业下岗职工的,如原企业已支付被吸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参照上述标准和申报程序予以资助。

二、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标准及申领程序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创办其它经济实体实现就业的,每人可申领1500元就业扶持费。

申领程序:凭《失业证》或《下岗证》,连同《职工劳动手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并收缴《失业证》或《下岗证》,同时在市劳动力信息网上注销和录入就业去向(从事个体)后,填报《申领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连同上述材料,送市就业办审核。

创业上岗就业扶持费经核准后,申领单位凭“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三、特困下岗职工、特困失业人员特别资助

特困下岗职工、特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其它经济组织的,给予半年摊位管理费的特别资助。

申领办法: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半年缴交的摊位管理费发票,交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或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后,填报《申领从事个体经营摊位管理费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送市就业办审核。特别资助申请经核准后,申领单位凭本人的缴款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以上三项费用的申领,当年招用(安置)当年办理,不能跨年度办理。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生产自救基地申请生产自救借款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精神,凡安置失业或下岗人员30人以上的生产自救基地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生产自救借款,作为生产扶持金。

申请办法:申请借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安置人数、借款额、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连同安置人员的录用证明材料或《下岗证》复印件,送市就业办审核。借款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就业办通知申请借款单位填写有关表格,然后通过委放的金融部门借出款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就业办《关于申领再就业专项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就办(1998)004号]文同时废止。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OOO年七月六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