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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
穗就〔2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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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以及构建和完善公益性就业服务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本市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身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的精神,对专项资金原资助项目及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调整后新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今年7月1日前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就业、随军家属安置、创业上岗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职业培训(含在职培训)已领取了《资格证》或《上岗证》、职业介绍、空岗信息、职业指导、注销《失业证》和《下岗证》并已登录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专项资金仍按原标准给予审核资助。 三、社区就业在今年7月及7月之前因资金未到位没有参加养老、工伤保险补缴后而产生的滞纳金,一律予以免除;7月1日后参加了社区就业,但年龄不符合新标准条件,已扣缴了养老、工伤保险费的,一律予以退回。 四、各单位接受专项资金的资助,必须专款专用。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资助 (一)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男45岁(含45岁)、女35岁(含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从事规定的社区就业20个岗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 2.资助标准:按本市征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最低标准,即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12%、2%和0.5%,个人自负8%的养老保险和1%的失业保险;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20%、3%和0.5%。 (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男45岁(含45岁)、女35岁(含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分别按20%(私企、个体招用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上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随军家属安置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随军家属 2.资助标准: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以上年度市月社平工资的50%为基数,按20%、2%、0.5%和8%的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上述社会保险资助,除社区就业外,其余的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二、职业培训资助(取消在职职工的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依据《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减免40%的培训和鉴定费,其中持《特困失业人员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100%资助。 三、就业安置岗位补贴资助 (一)社区就业安置补贴(取消对用人单位的补贴) 1.资助对象:组织单位、各区就业办 2.资助标准:对组织单位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25元(特困下岗失业人员100元)的补贴;对各区就业办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5元的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取消职业指导资助) 1.资助对象:职业介绍机构 2.资助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均给予100元资助,其中对特困的给予300元资助。 (三)注销《失业证》、《下岗证》补贴 1.资助对象:就业服务机构 2.资助标准:凡回收并网上注销一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均给予5元资助。 (四)岗位空缺信息补贴(只保留信息上网补贴) 1.资助对象:提供信息单位 2.资助标准: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提供真实有效岗位空缺信息的,每一岗位空缺信息补贴2元。 附表: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标准调整对比表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标准调整对比表
现项目 |
原标准 |
调整后项目 |
调整后标准 |
1.职业指导 |
10元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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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介绍 |
每成功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100元,特困300元 |
不变 |
不变 |
3.岗位空缺信息奖励 |
38元 |
不变 |
每个空岗信息2元 |
4.注销失业证、下岗证 |
10元 |
不变 |
5元 |
5.职业培训 |
减免40%培训费 |
不变 |
只限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在职职工培训资助 |
6.社区就业 |
一年的养老和工伤保险 |
不变 |
一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
7.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
分年龄档次一次性资助分别为1000、1500 |
不变 |
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资助 |
8.创业上岗失业人员 |
一次性资助1500元 |
不变 |
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资助 |
9.随军家属安置 |
一次性资助1500元 |
不变 |
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资助 |
10.社区就业安置费 |
每人每月100元 |
不变 |
每人每月30元(组织单位25元,各区就业办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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