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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困转制后异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职工户粮关系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256号

关于解困转制后异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职工户粮关系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局:?
    你局《原黄埔铜管材有限公司解困转制后属异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职工户粮关系问题的请示》(埔工字〔1997〕第26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根据穗府办〔1997〕27号文第七条规定,转制解困企业的异地招工迁转户粮关系职工,由本市或系统内调剂的,可将户粮迁转接收单位的集体户;无法调剂的,经本局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将户粮迁转本市其他居民户。?
    由于广州市公安局的户籍迁移工作未衔接好,尚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中,故目前暂未能办理户粮迁转批准手续。?
    二、该公司在未解决户粮迁移手续前,可按穗府办〔1997〕27号文第九条规定,先行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填报《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失业登记审批表》,以便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停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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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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