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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

文件

劳部发〔1996〕92号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检记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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