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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7〕3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度报劳动部审批。
    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并更换《许可证》。
    三、《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提交续延申请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许可证》。劳动部有关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并抄送公安部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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