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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7〕112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以下简称有序工程)实施三年来,已取得明显成效。1996年,各地劳动部门按照我部《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一九九六年实施计划》提出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在完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建设三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发展乡镇劳动服务网络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任务。
    当前,我国城乡就业都面临巨大压力。在城镇,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任务相当艰巨;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仍在不断增加,引导其向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任务也非常繁重。在这种形势下,继续搞好有序化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地应注意坚持劳动就业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调控、管理和服务,既要引导企业优先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又要指导企业根据城镇经济发展和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使用农村劳动力,依法保障其各项权益,鼓励其通过提高素质和技能竞争上岗,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还要积极开辟更多的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开发就业,引导其按需有序流动,以确保城乡就业局势的稳定。
    1997年,各地应加大有序化工程实施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法规和配套制度;扩大管理范围,落实“证卡合一”的凭证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流动就业信息和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大力开展对民工的服务和培训;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流动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掌握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动态。劳动力重点输入和输出地区要在认真总结前三年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措施,并在1998年春运期间进一步提高组织服务工作质量,使民工流动保持良好秩序。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树立一批开展民工管理、服务、培训工作较好的先进典型,以此推动工作。
    为切实做好上述工作,现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化工程1997年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1997年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以下简称“民工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配套法规;建立和改进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相关收费,建立收费监督制度。
    (二)扩大流动就业管理范围,使大部分招用民工的用人单位纳入管理;进一步提高民工持证就业和“证卡合一”的比例;完善管理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民工的服务和培训,初步形成一批开展民工服务和培训工作的先进典型;新民工有组织地输出、输入的比例有所提高;民工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在总结前三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措施;1998年春运期间,保持民工流动的良好秩序,并进一步提高组织服务工作质量。
    二、具体任务
    (一)完善法规和劳动力市场调控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我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各项执行标准;指导各主要劳动力输入城市配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完善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程序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完善向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征收“招用外地劳动力调节费”的制度,人微言轻劳动力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调节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城镇失业率,区别不同行业、工种确定。调节费除一定比例用于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服务、培训外,进入“再就业基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二)落实凭证管理制证度。各劳动力输出地加强对今年新外出民工的登记、发卡工作,争取将大部分外出民工纳入管理;按照我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的要求,从今年起严格实行由输出地县级劳动部门(可委托乡镇劳动服务站具体办理)发卡的制度,各省驻外地劳务工作机构停止在劳动力输入地为今年外出的新民工补发登记卡,确需补办的,驻外地劳务工作机构可帮助联系,通过邮寄方式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补办。
    劳动力输入地严格实行凭卡办证、持证就业的制度,力争做到单位使用的外省民工全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基本做到证卡合一;各主要劳动力输入城市应于年内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使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情况,加强管理,对未领取证卡的限期补办。
   (三)健全流动就业服务网络。继续加强乡镇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在搞好部分地区建站工作的同时,重点强化现有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各地应制量定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乡镇就业服务工作的经验,发挥其组织劳动力有序流动的作用。
    加强对跨地区劳务工作机构的管理,实行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劳动部门的双重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各项服务工作规范,建立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其协助当地劳动部门搞好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主要输入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职业介绍所开设民工职业介绍专窗。劳动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所属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具体条件的培训机构积极举办各类民工学校和民工培训班。
    (四)发展区哉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行制度,保证准确足量信息上网;各中心和省级站积极发挥为本省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作用,用信息引导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发展地、市级信息站和劳务基地县信息站,建立信息收集和传报制息度,实现中心或省级站与各地市的联网。劳动部就业司和信息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信息监测分析制息度,并指导各地共同实施。
    (五)强化力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并公布凭证服务、跟踪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明确劳动力输入地和输出地各级劳动部门的服务职责;各劳动力输入地和输出地劳动部门要加强配合,并协调有关部门,为持证民工提供优惠和服务;各地劳动部门向民工发放证卡或办理证卡年检时,应发放必要的宣传材料,使民工了解能够凭证享受的各种服务项目;驻外省劳务工作机构应向民工公开联系电话,随时为本省民工提供咨询、服务。
    劳动力主要输入城市劳动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安排;应统一组织或指导用人单位对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城市生活、工作基本知识教育,组织民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要制定鼓励政策,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民工给予优先就业服务。劳动力输出地应对有组织输出的民工进行必要的输出前教育和培训。
    各地应确定流动就业收费的一定比例用于为民工提供服务和开展培训。要树立一批开展民工服务培训工作的先进典型,并通过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经验,推动工作。
    (六)开展异地就业扶贫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应与扶贫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异地就业扶贫工作。各沿海发达省份要继续搞好省内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对口劳务合作和就业扶贫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双方劳动部门的协作,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者异地就业和回乡创业,改变家乡落后面貌;同时,应与外省贫困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劳务信息。各劳动力主要输入地区根据需要军务基地时,应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地区劳动部门应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优先帮助特困农户通过劳务输出脱贫致富。
    (七)规范管理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年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和所收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擅自收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坚决纠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本地区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对收费的条件和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对所收费用的使用严格管理。劳动部将通过对民工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各地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问题严重的,将通报批准。
    (八)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民工权益。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暂行规定》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证卡合一”等管理制度作为监察执法的一英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针对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的使用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和无拖欠民工,工资不保证必要劳动条件等行为,加大举报专查、日常巡视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工权益。
    (九)搞好流动就业的登记和统计。各地要结合流动就业证卡发放,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明确规定登记的内容和要求,定期检查登记情况,利用登记资料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劳动力主要输入城市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条件,试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信息微机管理。
    按照我部1997年修改后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劳动力输出地区应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指导各行政村定期上报在外流动就业的人数;劳动力输入地区应结合用工检查,建立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农村劳动力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收集和汇总外来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有关数据。
    (十)做好1998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全国各重点劳动力输入、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总结三年来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调定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措施,并建立相关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根据民工流动的新趋势、新特点,制定1998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并提请政府组织实施;春运期间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组织、疏导、服务工作,保证民工流动的秩序。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各地应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开发就业作为保证城乡就业局势稳定、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的重要措施,按照1996年全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大力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并选择部分剩余劳动力较多,又有一定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创造就业岗位的途径和政策,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三、活动安排
    月10日前,各重点劳动力输入、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总结,并报我部汇总,总结报告于4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此项工作具体安排已通知各地)。
    5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1997年实施有序化工程工作计划。
    6月上中旬,召开部分地区参加的流动就业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完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的措施。
    6月中下旬,各地组织上报上半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10日前报我部。
    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对本地区流动就业收费情况检查的报告(检查的内容和报告的要求另行通知)。
    7-10月,我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调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措施,并建议国务院以通知形式下发。在此期间,各地积极开展调查,总结推广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培训工作的经验。
    11-12月,制定1998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我部组织对各地实施有序化工程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对民工进行抽样调查,重点检查各地收费情况和开展流动就业服务情况。
    12月中下旬,各地组织上报下半年“劳动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1月10日前报我部。
    1998年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区、直辖市上报1997年有序化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1998年1-3月,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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