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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公安部

文件

公境会〔1993〕43号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复函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
    〔93〕哈巴领侨字13号函悉,同意你馆关于制止雇用俄罗斯妇女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独联体国家妇女来华在宾馆、饭店当女服务员,其中大多数是俄罗斯妇女。她们有的持有关部门的邀请函电,办妥职业签证后入境;有的持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或身份证加附页免办签证入境。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等法规,也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指出我国不需要引进一般劳务人员,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公安部、劳动部曾就此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谈话,强调外国人来华就业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职业签证来华;未经批准的视为非法就业行为,应当立即中止,否则依法对雇用单位和受雇者进行处罚。地方公安、劳动部门根据公安部、劳动部的要求,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处理。到目前为止,海南、广东、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公安机关已清理遣送了一批非法就业的俄罗斯妇女。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公安部、劳动部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办法,以便对外国人就业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同时,针对有些部门和单位从局部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违反规定,滥发邀请,非法雇用外国人以及有的单位和个人专门从事非法介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活动,从中渔利的问题,国内有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杜绝非法就业人员来华。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请驻有关国家使、领馆予以配合,加强宣传工作,介绍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劝告外国妇女不要盲目来华从事服务工作;对国内一些单位邀请外国妇女来国内当服务员或以其他名义来华实际当服务员的,如经鉴别确认,不管是否系由被授权通知签证单位通知的,一律拒发签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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