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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3〕240号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  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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