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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综字[1991]第0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市区各用工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本局计划调配处反映。
    本局穗劳综[1988]015号《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手续的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


    为简化招用市区城镇持待业证人员的手续,加强对本市劳动力的管理,更好地推行劳动合同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单位(指市区内所有招用工人单位,以下同)可按国家劳动管理规定,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招收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制工人、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合同制工人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
    二、用工单位招工,必须遵守国家招用工人的规定,可在市内职业介绍所公布招工简章,或在报刊、电视、电台刊登播放招工广告,面向社会招工。刊登播放的招工广告,属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须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区属或以下单位,须经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核。
    三、用工单位招工,应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招收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应优先从待业的技术工人和经过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培养,获毕(结)业证书或技术业务等级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收普通工、工序工的,也应先比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录用。
    四、用工单位招用工人的接收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一列的要求,到单位所在区的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一)必须按用工形式,与被招收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三份。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得先于办理招工、鉴证的日期。
    (二)携带被招收者的待业证、居民身份证(或影印件),接收技工学校毕业生带其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分配介绍信,填写好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三)按被招收者的户籍地,分区填写好《广州市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下称《缴纳基金名册》),一式四份,并盖好单位公章。
    (四)不能自行招工的基层用工单位,由其上级部门到该基层用工单位所在区的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录用、鉴证手续。
    (五)在职职工辞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如原单位不同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意辞职的,可凭裁决书办理录用手续。
    五、区劳动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一)审查用工单位招工是否符合国家招工规定,被招收者是否符合招工要求。
    (二)签发《劳动手册》(已有手册的不再重新签发)。《劳动手册》“招工日期”栏中写上录用日期,盖上专用公章。
    (三)收回被招用人的待业证。属合同制职工的,注销其待业证。
    (四)审查用工单位填写的《缴纳基金名册》有关内容,写好办理录用手续日期,盖上专用公章。收取《缴纳基金名册》三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按用工单位隶属关系,转送市或区劳动保险公司;一份转送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的区劳动服务公司,每月连同待业证集中转送一次。
    (五)按市物价局规定收取招工手续费、管理费。
    六、区劳动合同鉴证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一)审查双方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劳动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二)在劳动合同书上盖上鉴证专用章,鉴证人签名。收取劳动合同书一份存档,其余两份交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一份。
    (三)在《劳动手册》“合同期限”栏(续订合同的在“续订合同期限”栏)中写上合同期限,盖上鉴证专用章。
    (四)按市物价局规定收取鉴证费。
    七、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缴交办法,暂按现行规定办理。用工单位必须持办好招工、鉴证手续的《缴纳基金名册》、《劳动手册》,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交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办理期限从办完录用手续之日计算:合同制职工为一个月,临时工为十天。违者,按章罚收滞纳金。
    八、用工单位凭办完录用手续的《劳动手册》到粮食部门办理录用职工的工种口粮。
    九、凡续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须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职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期重新办理录用、鉴证和缴交退休养老基金手续。
    十、加强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工作,待业人员档案必须由户口所在区的区劳动服务公司统一集中管理。
    (二)取档案不作为办理录用手续的程序。用工单位可根据需要,到被招收者的户口所在区的区劳动服务公司查阅或提取档案。
    (三)职工办理完因各种原因辞、离单位的手续后,用工单位须在十天内,把《劳动手册》交还本人,并将其档案及辞、离证明书移交回职工户口所在区的区劳动服务公司。
    十一、招用非本市区城镇工人,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二、凡招用工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招用、鉴证、交纳退休养老基金手续的,一律按私招乱雇给予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办理招工、鉴证、交纳退休养老基金手续如与本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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