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政府专区

劳动就业与职业介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力字〔1991〕3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怎样理解执行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是指职工违反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