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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就业人员劳务期间行政关系挂靠管理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服字[1992]第004号

广州市境外就业人员劳务期间行政关系挂靠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扩大本市的就业渠道,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关系挂靠是指境外就业人员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在约定期限内与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单位按本办法建立的有限度的人事管理关系。
    二、挂靠人员的范围
    经有关部门批准赴境外就业的下列人员,行政关系可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
    1、本市城镇待业人员;
    2、经原单位批准辞职而未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
    3、经单位同意,本人申请要求将人事关系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在职人员。
    三、挂靠人员的条件
    1、具有广州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身体健康;
    2、已批准赴境就业;
    3、按规定参加市社会劳动保险(目前主要参加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
    四、挂靠的办法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离境前由本人向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递交申请书和境外就业前的体检表(影印件),经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后,填写登记表并与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签订行政关系(含党、团关系)挂靠合同。
    五、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责任和权限
    1、为申请挂靠的境外就业人员办理行政关系挂靠手续及保管档案;
    2、按劳动部门现行规定为挂靠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但不负责挂靠人员境外雇佣合同期间的医疗(含工伤、死亡等)、意外事故、住房、家属保险福利等;
    3、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原单位执行国家标准(档案)工资制度的挂靠人员调整标准(档案)工资;
    4、为挂靠人员雇佣合同期满回境后推荐就业,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待业救济金;
    5、为终止挂靠关系的人员办理行政、人事、党团、工资等的转出及工龄养老金缴费年限的计算证明和办理停止退休养老保险、待业救济保险等有关手续;
    6、雇佣合同期内死亡或获准境外定居的,其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按规定退回其家属或本人。
    六、挂靠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严格履行挂靠合同;
    2、按境外就业的雇佣合同期限,在离境前由本人一次过或委托他人定期缴交挂靠管理费(其收标准按市物价局穗价[1992]46号文核准的每人每月20元收取),退休养老基金(标准按市政府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本市职工人均工资17%计提,待业救济基金(标准按市政府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本市职工人均标准工资7%计提);
    3、回去境后,本人应自行积极联系新的工作单位;
    4、其境外就业期间可计算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和工龄(擅自提前终止雇佣合同、因违法受刑事处分、违反当地法令或严重违反雇佣合同造成较大涉外影响而被遗返回境的除外);
    5、按参加社会劳动保险项目享受有关社会劳动保险待遇;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标准(档案)工资的调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解除)挂靠关系
    1、雇佣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提前解除雇佣合同,回境后超过半年未重新就业的;
    2、擅自提前终止雇佣合同的;
    3、因违法受刑处分的;
    4、违反当地法令或严重反雇合同,造成较大涉外影响而被遗返回来的;
    5、雇佣合同期内死亡的;
    6、经批准出国留学或在国(地区)定居的;
    7、不按规定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用或管理费用的;
    8、不履行挂靠合同或不服从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
    上述人员的行政关系及有关资料,转回其户口所在街(镇)劳动服务。
    八、挂靠合同期满,仍符合挂靠条件者,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续订挂靠合同手续。
    九、在驻穗的外国、港、澳、台常设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挂靠。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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