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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人事部文件
劳人培〔1984〕9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11月2日我部以劳人培〔1982〕15号通知颁发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和有关就业统计报表,经过各地一年多来的试行,已经取得初步经验。今年3月初,在全国培训与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在修改后可以正式颁发。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所附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并请各地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62号文件《关于全国城镇待业人员数字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计的通知》精神,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就业统计人员,加强就业统计工作。
附一: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
    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至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这一部分人是登记的主要对象。
    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已在区、县以下集体单位(即所谓“小集体”)就业的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不计入待业人员数内。他们中符合条件的是不可以参加招工考试,按各地现行规定办理。
    二、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统筹组织。要注意发挥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两方面积极作用。登记方式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以不重登、漏登、错登为原则。为了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应在每年升学考试结果揭晓后,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登记。以后可以在每月指定的日期,接受零散的社会待业人员的登记,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街道(区、镇)或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要及时根据待业人员的登记材料,按人建立卡片和人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登记卡片和人事档案的样式,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自行制定。进行登记时,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县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书,或其他必要的证明,到规定的单位办理。
    三、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在搞好待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和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分类指导和帮助他们有计划地、有先有后地就业。同时做好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选择。待业人员参加招工、征兵、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应由原待业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到有关单位。
    四、填报要求。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日期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和《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实行新的统计表式以后,原《城镇待业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去向统计表》及《城镇集体经济就业情况统计表》同时停止使用。
    五、本办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附二:统计表说明(略)
    附三:198 年度(第季度)省(市、自治区)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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