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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和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资[2008]1号

关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和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保障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离岗退养费、待岗生活费过低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最低保障标准”)。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的计发办法不变,但计发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标准。
    二、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最低保障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的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的待岗生活费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按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保证最低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在2008年3月1日前把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本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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