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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函〔2007〕1859号

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认真抓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所有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劳资干部的培训,使法律和规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落实到基层。
    二、依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抓紧建立促进就业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并充分利用协调机制推动工作,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重大问题。要依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相关职能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分工考评方案。要依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订考评下级政府办法,利用考核监督机制解决难点问题。
    三、高度重视研究解决经费投入问题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根据明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测算,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要依法做好预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省政府3号文有规定的要按省政府规定进行预算。要依法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预算并列入财政预算方案,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同时要积极协调,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
    四、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革设置问题,凡是机构未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未纳入财政核拨,编制、人员不落实的市县,要抓紧制订具体方案,积极宣传协调,为参公或依公管理做好准备。要依法研究制订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承接办法,做到依法服务,依法办事,保障工作的平稳有序。要依照就业公平的有关规定,尽快做好信息采集、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履行维护公平就业的职责。
    五、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行为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特别要重点对原已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凡原来准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要在今年年审时取消此类经营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只能专营的规定,凡是职业介绍机构兼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各地要加快《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进度,《就业失业手册》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共同采取措施解决。要及早做好失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摸清属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依法依规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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