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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发〔2007〕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今年我省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等因素,我省拟于今年底前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请各市尽快做好有关数据采集及测算工作,收集整理本地区2006年-2007年相关统计数据,包括社会平均工资、GDP增长、物价指数、最低收入家庭生活费、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支出结构、赡养人口系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数据。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测算提出本地区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方案,连同相关数据于7月15日前报省厅劳动工资处(联系人:曾晓慧、陈明,联系电话:020-83191170,传真:020-83352242)。
    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地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使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工资指导线及工资指导价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确保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项目、标准、计算办法和支付办法等,合理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合理确定职工本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三、加大监察力度,切实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各地要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特别要严格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最低工资制度。特别是在近期,要以《劳动合同法》颁布为契机,在各地组织学习、培训、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同时,深入宣传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关的工资支付规定,使最低工资制度深入人心。各地要适当向社会公开曝光一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促使广大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引导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为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
    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推进。
    二、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2007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各地要通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当地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偏多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归并,适当减少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
    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已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剔除加班工资、艰苦岗位津贴等项目。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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