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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7]13号

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495万人,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深入分析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巩固和提高初次就业率做出贡献。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积极举办适合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并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推动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发展适合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合作,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推开“双证书”试点。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对登记失业毕业生开展重点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以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的服务。一要摸清人员底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跟踪了解情况。二要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岗位需求信息。三要落实扶持政策。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四要开展重点帮扶。对失业时间较长或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帮助其尽快就业。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使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到年底能够有半数以上实现就业,一年内绝大部分实现就业。
    四、认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今年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务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效。其中,5月下旬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9月份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要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集中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维权。通过专项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严厉打击虚假招聘、侵害求职毕业生权益的非法行为。从严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保卫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六、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和失业统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引导作用,强化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积极向教育、人事部门及高校提供市场分析信息,引导毕业生求职择业,并为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教育改革和调整课程设置提供依据。
    要做好登记失业毕业生统计分析工作,使政府对急需帮助的毕业生做到心中有数,帮扶更有针对性。将登记失业毕业生纳入每季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同时填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表,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
    七、加强对毕业生积压较多的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
    吉林、江西、湖北、河南、四川、新疆、青海等省份,作为我部已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联系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在摸清毕业生底数的基础上,对省(自治区)内未就业毕业生较多的重点地市州和高校较集中的重点城市,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当地就业岗位有限的,帮助其联系跨地区招聘,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帮助毕业生实现异地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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