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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7]238号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程序,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本局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使用的表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按要求统一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原《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同时废止。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须提交的其它材料按现行的《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1999〕4号)执行。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单位情况登记工作。未进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同时,在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情况登记手续,提供如下资料:
    (一)除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证件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1.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
    (二)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三、上述表格从2007年3月12日起启用,用人单位可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或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网站(
http://gzjy.gzlm.net)下载,该电子版提供表格打印输出功能。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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