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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6]61号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广州和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重点解决好就业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的同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统筹做好城镇就业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率先建立和完善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率先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率先建立和完善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率先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为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力争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70%以上,其中“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率达55%以上,“零就业家庭”一人以上就业率达95%以上,“农转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60%以上,流动人员就业录用备案率达95%以上,年均培训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各5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安排重大项目时,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协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传统优势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及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城市环保等服务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持有本市有效失业凭证的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中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5)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优先安排经营场地。由各级政府投资新办的贸易市场或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应预留30%以上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失业登记凭证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配偶、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下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费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3.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招用“4050”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上述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四)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对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从事社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根据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鼓励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建立毕业生准就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费类收费。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内,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七)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明确。
    三、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强化就业服务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改革目前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按城乡平等就业要求和思路,制定城乡平等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健全和完善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夯实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二)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应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并优先招用本市重点就业援助对象。依托街(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重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且对岗位无特殊要求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要履行1个月内援助其就业的承诺。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一)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体系建设。依托高级技校,同时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示范性实训鉴定基地。以初、中级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基础,以中、高级技工教育和企业培训为依托,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高端带动,逐步构建我市技能人才梯级均衡发展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教育与培训相结合、公办与民办相结合、以市场为主导、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的培训鉴定新格局。
    (二)落实城乡并重方针,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十一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组织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的要求,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20万人。按照技能培训与当地经济发展及中心镇建设相结合,技能培训与提高人员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方针,有针对性地选择技能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以创业培训为龙头,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加强组织失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有志愿创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努力争取全市有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人员、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参加1次以上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含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城镇户籍在职职工、农村劳动力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企业一次性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保障体系。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各类不同层次参保人群的需要,形成基础牢固、层次多样、规模适度、运行平稳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进一步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六大方面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通报。
    (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该项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具体配套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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