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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无对公帐户的参保单位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6〕254号

关于向无对公帐户的参保单位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番禺区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向无对公帐户的参保单位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请示》(番劳社〔200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需要向无对公帐户的参保单位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该参保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单位无法办理对公帐户证明及职工要求将享受待遇款项拨付到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职工(遗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上的书面申请后,经核实,可将相关待遇款项拨到该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职工(遗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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