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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2006]35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建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农业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十八部门《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省府《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各地要对十八部门《意见》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关干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府《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各地还可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是指本省城镇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格式,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审批,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省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相关栏目记录“已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免收哪项费用等,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关处理。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优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内异地就业的,经再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可享受税费减免、场地和岗位援助等优惠政策: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场地和岗位援助等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等财政补助项目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按属地化的原则执行,在发证的市、县(区)范围内享受。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工商、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分别将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业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四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情况按季统计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各部门转发上级或自行出台的有关再就业的文件,应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七)各地要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投诉电话,或由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物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分别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咨询、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十八部门《意见》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中央(驻粤)、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统一在户口所在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关于鼓励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仅限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定办理。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服务场所明示办事程序,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即时受理。各地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优惠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创业培训合格者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
    (十)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明确应当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各收费单位要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岗失业员免收费项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最低标准收取。凡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培训合格者(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以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其他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其贴息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关于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十二)就业困难群体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3种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年龄限制。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满足就业困难对象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需要;县级以上政府要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三)各类职介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资金来源、申领和拨付程序以及定点职介机构的认定等,按《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十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由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定一批规模大、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为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实行年检制,凡年检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应承担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培训任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和办法、定点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等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关于部门分工协作问题   
    (十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十八部门《意见》和省府《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具体职责,落实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就业作为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量化指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组织一次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十八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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