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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函〔2006〕322号

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企业可暂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人员退职生活费。
    此复。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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