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规定,我省将从2006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办法。为避免重复调整和新旧制度并行引发矛盾,经省政府同意,请各地暂缓调整基本养老金,待全面贯彻实施国发〔2005〕38号文后,统一按新办法调整。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