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新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内新闻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时间:2019-08-02 19-02-25

              来源:人社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有怎样的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根本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的需要。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特点的长效机制。二是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一方面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坚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实施“护薪”行动,集中限时办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面着力解决调解仲裁机构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问题。三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多部门职能优势,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问: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通知》在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调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加强源头预防,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结合起来,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问:《通知》对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部署,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与处理难度大态势并存。201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虽然各地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深挖办案潜力,但案件超审限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影响到农民工当事人的获得感。对此,《通知》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地仲裁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将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限期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问:《通知》在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方面采取了哪些超常规措施?

答:2016年,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但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对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规措施:一是畅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知重负重、担当作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增强案件处理效果。要求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保全、执行等联动机制,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这是继2017年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2018年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裁审衔接机制后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问: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

答: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必须切实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对此,《通知》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三是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问:《通知》印发后,五部门将如何推动政策文件落实到位?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抓落实的要求,《通知》从五方面对实施好“护薪”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求各地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加强预警监测。要求各地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三是健全协同机制。要求各地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四是做好便民服务。要求各地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