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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违法解除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里有俩判例
时间:2019-04-04 13-52-21
(2016)沪02民终395号
H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16日执行董事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均系后补,不能证明H公司于2014年11月已撤销销售部门,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H公司提供的员工异动申请表证明销售部门员工已进行调岗,销售部门已不存在,但该证据不能证明销售部门全体员工的具体情况,故对此亦不予采纳。基于H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部门已被撤销,故其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H公司认为孙某已担任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双方实际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因H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在2014年12月31日,而孙某成立案外公司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孙某担任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影响其本职工作,H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H公司以此作为不恢复劳动关系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2017)沪01民终1364号
鉴于双方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时间比较久远,R公司处总经理助理与前台现均已有人任职,而刘某在仲裁时亦称对于再次面对R公司其思想斗争了许久,且双方在对簿公堂后,原信任基础已近丧失,价值共识也已殆尽。故本院对刘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请求难以支持,但R公司应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刘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