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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一、《实施办法》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对此,有三种理解
从全国范围看,以下三种理解都有判例支持。
2.1--以前曾在某用人单位做满12个月(或任意两个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12个月)即符合年休假条件,劳动者新入职的工作和前份工作可以不连续。
2.2--必须在新入职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2.3--前后两份工作未间断,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
三、上海法院的一则判例
法院查明:江某于2015年3月30日进入Y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3月30日起至同年9月29日止为试用期……庭审中,江某陈述,其在入职Y公司之前在其他公司工作,工作至2015年3月。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在2015年3月初,过了一段时间后其便前往Y公司处工作。
法院认为:就江某主张Y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99,636元之诉请,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江某自述其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于2015年3月初。而江某进入Y公司处工作的时间为同年3月30日。故江某实际在Y公司处工作期间,依法并不能享有2015年度年休假。